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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宜昌市“十二五”发展规划,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适应宜昌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特组建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宜昌三峡职教集团”,英文名称:Three Gorges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Yichang(TGVEG)。

第三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是宜昌市人民政府领导,以高职学校为龙头,中职学校为基础,支柱产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突出校企合作育人特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办学联合体。宜昌三峡职教集团以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旨在搭建产学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平台,引导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实现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培养适应三峡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通过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能力,促进宜昌职业教育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宜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服务、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六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接受宜昌市教育局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秘书处设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省宜昌市体育场路31号。

第二章  集团任务

第八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主要任务:

(一) 实行集团化办学,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新模式。开展“订单”、“定向”或委托培养,探索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多种形式合作模式,建立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二)探索中、高职的有效衔接,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扩大自主招生、技能高考等选拔考试范围,试行“3+2”分段制人才培养模式,对接宜昌支柱产业,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入手,探索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模式,架构中职与高职教育融通的“立交桥”。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集团内人员、设备资源统筹利用,实训基地共建、共管、共享;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培养人才;校校之间实现优势互补,特色发展。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四)深化技术开发合作,积极开展企业员工培训。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平台,实现集团成员之间全方位合作。校企合作共建产品开发中心或技术服务平台,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五)开展集团化办学政策研究,探索集团化办学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研究、战略研究,指导行业、企业和学校合作办学,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职教集团治理结构。优化整合现有职教资源,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九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由理事单位组成,凡宜昌三峡区域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集团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意愿;

(二)拥护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加入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首批加入职教集团的单位需填写登记表,经单位同意盖章后即可加入。

(二)以后申请加入职教集团的单位,需向职教集团秘书处递交申请,由2/3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加入。

第十二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拥有宜昌三峡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建议修改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章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宜昌三峡职教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反映建议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分担集团活动时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在宜昌市职业教育发展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产学合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常设办公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发展指导委员会代表宜昌市人民政府管理、指导集团运作与发展。

第十六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名、常务理事47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八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或撤消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宜昌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制定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七)审议通过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理事长在任期负责集团工作。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由集团中骨干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集团日常事务的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协调安排;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会费的收取和财务管理工作。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集团内设委员会工作;

(三)负责三峡职教集团日常开支的审批;

(四)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三条  产学合作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开展成员活动,依据企业需求,组织企业骨干人员参与并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二)定期开展校校各专业间的交流合作,教学资源共建共管、互利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建设宜昌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三)负责教学活动协调。根据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要求,与企业兼职教师共同完成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职教事业发展;

(三)在职业教育或行业企业中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拨款;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者办清交接手续;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集团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本集团章程的修改,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宜昌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宜昌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终止动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宜昌市教育局同意后,报宜昌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宜昌三峡职教集团理事会秘书处。